2009年初中毕业生优录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烈士子女、兄弟姐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1、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考生,由本人或家长持相关证件的原件(烈士证、军官证或部队证明材料、残疾军人证及户口本等)和复印件,到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核,市民政局优抚处在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考生或家长持相关的证件(原件、民政局已审核盖章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复审(具体时间为4月23至27日);
3、市教育局基教处将确定合格考生的名单交市招考办。市招考办将合格名单分区通知各区招考办。各区招考办根据名单采集信息。
市民政局优抚处地址:江岸区高雄路105号,联系电话:85764975。
市教育局基教处地址:江汉区常青路56号,联系电话:65608503。
(二)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经全市评选认定的前80名应届初中毕业生;毕业年级参加“创新素质实践行”活动,经全市评选认定的第81名至500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其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确定。市教育局基教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分区给各区中教科,各区中教科将名单交区招考办,区招考办采集信息,市招考办复核。
(三)初中阶段市艺术小人才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1、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其获得的市艺术小人才比赛一等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送区招考办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市招考办。
2、市招考办将根据市教育局体卫艺处提供的名单进行复审。
此类考生仅指武汉市教育局组织的市艺术小人才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四)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1、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毕业学校申请领取《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华侨、归侨、侨眷、台湾籍考生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2、考生所在毕业学校在“审核单位意见栏”签名盖章;
3、考生父亲或母亲单位签名盖章;
4、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凭华侨证、归侨证、侨眷证原件和户口到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办理审核手续,审核人签名、盖章。
5、其中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优录的考生,要将其父亲或母亲的高知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交各区招考办审核并签字盖章。
台湾籍考生凭台湾籍户口原件到台湾同胞联谊会确认其身份,再到市政府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联络处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名。
以上各项优录审批表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考生或家长交毕业学校集中,由毕业学校交各区招考办,各区招考办在
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地址: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11楼,联系电话:85605855,65681299—633。
台湾同胞联谊会地址:汉口鄱阳街咸安坊53号,联系电话:82825840。
市政府台湾事务工作办公室地址: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7楼,联系电话:65692267。
(五)少数民族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中考优录手续在各区办理,由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本辖区少数民族考生本人及家长民族成份情况进行审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考生分别在汉阳区和洪山区民宗局办理)。有关手续如下:
1、领表、登记
属少数民族的考生,到毕业学校领取由市招考办制发的登记表《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审批表》,考生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一式两份。
2、持有关证件到区民宗局审查
考生或家长须携带三项证件,即:家长(少数民族方)的户口本、身份证、考生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考生学籍所在辖区民宗局办理。
3、上交毕业学校
将审核确认的优录表交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统一上交所在区招考办,各区招考办在
(六)农村初中毕业年级获市“女生优胜奖”的学生;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子女。
符合初中毕业年级获市“女生优胜奖”条件的考生(仅限新城区、两个开发区、洪山区),其资格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确定。市教育局基教处分区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给各区中教科,各区中教科将合格名单交区招考办,区招考办采集信息,最后市招考办复核。
符合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子女条件的考生:
1、在毕业学校领取有关表格,并填写相关内容。在审核单位意见栏中,毕业学校盖章、负责人签名;
2、考生将此表连同考生的户口、相关证件原件交户口所在街乡镇计生办,街乡镇计生办按有关程序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负责人签名盖章),审核后的表格返回街乡镇计生办,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回盖章签名后的表格;
3、考生将盖章签名后的审批表连同考生户口、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留复印件)交给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交各区招考办,区招考办在
优录的审核手续在报名前办理完毕,过时不予补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